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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0日星期六

名词解释:“监察总理”

解释:一国的总检察长,由全民选举产生,有任职期限,负责监察所有政府支薪人员,在获得最高法院认可的情况下有权暂停其它3位总理的职权。其理念来源于孙中山“五权分立”主张中的监察权和香港廉政公署,其权力比台湾现在的监察院要大,而且产生方法也不一样,但权力仅仅限于监察政府支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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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8日星期四

我设想的毒品政策

现在大部分国家的毒品政策都是禁止或严格控制毒品的生产和销售,违者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我认为这种毒品政策效果不大,而且效率不高,最主要的原因是忽略了基本的经济学原理。

因为毒品对于吸食者而言是刚性需求,禁毒导致毒品价格飙升,这样会导致2个后果,吸引人去贩毒,以此满足市场需求。一般遵纪守法的人从道德和风险的角度考虑不会去贩毒,因此毒贩更多的可能是一些心狠手辣的人或生性懒惰的人。高价的毒品也使得一般的吸毒者在染上毒瘾后很快就会没钱,而吸毒者在没钱后就会用非法的手段筹钱。对男吸毒者而言很可能就会去偷、抢、骗等或是以贩养吸,而女吸毒者很可能会去卖淫。因为吸毒场所不受控制且非法向他人提供毒品者处罚很轻,所以很多无知或好奇的人被染上毒瘾。

我的想法是使毒品在一定程度上合法化,政府负责监控毒品的生产和销售,已经染上毒瘾的人在答应一定的条件后可以获得吸毒许可证,从而允许在合法的场所内以较低的价格当场消费毒品,但严格禁止没有毒瘾的人吸毒,提供毒品给未上瘾的人吸食者将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非法贩卖和购买毒品者同样判处5年有期徒刑。吸毒许可证与吸毒者现有的上瘾毒品对应,吸毒许可证并不允许吸毒者合法的吸食其它未上瘾的毒品。

另外规定在进行婚姻登记前登记员要查询登记双方是否有吸毒许可证,如果有的话要告知另一方。政府在颁发吸毒许可证前要通知其配偶(如果有的话)、父母(如果健在的话)、子女(如果成年的话),配偶可以以此申请离婚,父母和子女可以以此断绝关系。在征得被查询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可以查询被查询人是否为登记的合法吸毒者。

这种政策的好处有5点:
1、减少吸毒人数。因为合法的毒品必须在规定场所内吸食完毕,而且引诱或迫使他人吸毒者本身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因此吸毒者没有动机也没有机会去引诱或迫使他人吸食毒品,从而逐步减少毒品吸食者。
2、减少吸毒者因为经济原因的犯罪。毒品价格昂贵的原因正是因为它是非法的,毒品非法导致其大部分的成本属于流通成本而不是生产成本。因此毒品合法化将大大降低毒品的价格,从而减少了吸食者的费用,这样吸食者无需通过犯罪来获取毒资。
3、减少禁毒的成本。因为吸食者可以廉价的买到合法的毒品,而贩卖和吸食非法毒品的后果都很严重,因此非法贩卖和吸食毒品都是很不划算的事情,查处非法毒品的成本也就大大降低了。
4、减少因吸食毒品而得传染病或传染疾病给他人的情况。合法吸食毒品可以杜绝因共用注射器和感染艾滋病。很多女性吸毒者依靠卖淫来获得毒资,这样在卖淫非法的国家很容易传播各种性病和艾滋病。
5、减少对无辜者的伤害。这点体现在很多方面,首先是伤害吸毒者的家庭成员,其次是伤害执法人员,再次是伤害贩卖毒品或缉毒过程中的无辜者。墨西哥从2006年开始的毒品战争死亡人数已经超过28000人,其中执法人员死亡超过了1400人,其他的死亡者并不都是毒贩。
6、减少犯罪组织的资金来源。毒品合法化后犯罪集团就再也不能依靠毒品来赚钱超额利润。这点从美国20年代禁酒失败可以看出。
7、打击恐怖主义组织。塔利班和基地组织的经费来源不少来自于毒品,因此如果毒品合法化将使其利润大幅缩水,从而有力的间接打击该类恐怖主义组织。

根据上述分析,适当的毒品合法化政策实际上可以大大减轻毒品带来的危害。其它类似的情况还有卖淫和赌博,与毒品政策不同的是卖淫和赌博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是完全或一定程度合法的,而且性欲和赌博心理是人天生就有的。以后有空的时候再写关于卖淫和赌博合法化的文章。

另外如这幅图所示,和普通大众的观点不同的是,香烟和酒精在危害身体和依赖性方面其实超过了现有的一些知名的毒品,但各国在限制其使用方面普遍不如其它毒品严格。因此现有的毒品政策不仅是无效率和失败的,而且是不合理的。当然考虑到香烟和酒精的使用者甚多,将香烟和酒精列为毒品很可能因为反对者过多而失败,但逐步增加香烟和酒精的税负并更加严格的限制其使用应该是比较合理的做法。

虽然我码了这么多字阐述我设想的毒品政策,但其实我不认为这是最好的毒品政策,我只是认为这种毒品政策比现有的政策要好而且被采用的可能性更高一些。做为一个自由意志主义者,我认为只要买卖双方是自愿且在信息了解充分的情况下,毒品应该像其它商品一样可以自由的买卖,政府完全可以不用介入。

这篇文章缺少数据,我并不是不想找数据来支持我的观点,但我觉得先将我的想法写出来更好一些,以后有时间再修改文章,补充一些相关的数据。

2010年12月07日 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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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3日星期三

我的人生目标

建立一个全面实行自由主义的国家,这是我个人的终身奋斗目标,在这里写下来以此提醒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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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6日星期六

名词解释:“内务总理”

解释:一国内政的总管,由全民选举产生,有任职期限,权力相当于以前总统或总理(首相)的内政权力。内务总理是我自创的一个名词,是我设想的一个新的政府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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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5日星期五

一些暂时没找到答案的问题

以下是我在思考了不少时间一些问题,但一直没有找到合理的答案。

1、是否应该允许合法堕胎,或者说是否允许有条件合法堕胎?
2、是否应该允许合法自杀,如果允许的话又是否允许合法他杀?
3、是否应该禁止向外太空发射告知地球存在的信号?
4、在确保有胜算的情况下是否应该武力侵犯一个严重违反自由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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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4日星期四

从爱沙尼亚看网络投票的发展

爱沙尼亚在2005年第一次允许人们使用互联网来进行国家级的选举投票,一共有9317个公民(注1)通过互联网来投票。在两年后,通过互联网的投票公民达到了30275人(注2)。而在2009年,通过互联网的投票公民更是达到了104415人(注3)。也就是说,基本每2年,通过互联网投票的人数就增长3倍。

就此估算,在2011年,爱沙尼亚互联网投票人数应该能达到25万,2013年可能增长速度放慢,但达到50万应该没问题,2015年则应该绝大多数公民都通过互联网投票,因为爱沙尼亚目前有投票权的公民只90多万,而以前的平均投票率只69%。(注4)。

有了爱沙尼亚的示范效应,相信其它国家陆续跟进是迟早的事情。而一旦绝大多数选民使用网络投票,使用记分制投票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实际上现在已经有很多网站使用记分制由网民来投票了,这些网站之所以不使用传统的单一投票制也是因为其明显的劣势,而电脑使得记分制的统计结果不再是个问题。可以预计一旦记分制开始实行,其明显的优势会赢得更多支持者,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最后我做一个不严谨的预测,到2025年,全世界的发达国家都将允许公民通过网络投票,而且某些国家将实行计分制投票,到2035年,记分制已经在一半以上的国家实施,到2045年,记分制成为世界各国常规的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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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3日星期三

名词解释:“外务总理”

解释:一国的外交总管兼国家代表,由全民选举产生,有任职期限,权力相当于以前总统或总理(首相)的外交权力。外务总理是我自创的一个名词,是我设想的一个新的政府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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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1日星期一

国防税的征收主体和方法

我个人以为国防税应该再分成三种不同的税收项目:


第一是人身安全国防税。从人人平等和简化税收的角度来讲,应该对每个在共和国生活的成年人征收相等的税款,对于未满一年者,按累计天数除以365天的比例征收。


第二是地产安全国防税。由共和国境内所有地产按估计地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这部分的税收类似于香港的差饷,征收方式也类似。


第三是消费品安全国防税。针对共和国内所有消费品在购买时按一定价格比例征收,不同的商品的税率只和使用寿命有关,使用寿命越久,税率越高。这项税收类似于其它国家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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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0日星期日

中国还有希望吗?

中国还有希望吗?在得知北京法院对肖传国的判决后,我这样问自己,我的答案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治下就不会有”。如果说以前我还抱有10%的希望的话,那么今天又少了5%,因此如果有机会的话我将尽量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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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军务总理”

解释:一国的三军总司令,由全民选举产生,有任职期限,权力大致相当于总统的军事权力,但在不宣而战方面方面限制比总统要多一些。军务总理是我自创的一个名词,是我设想的一个新的政府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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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7日星期四

建立自由国家的几种方法设想

1、向现有国家购买领土,钱来自志愿者的捐款。
2、按照海上家园的办法,在海上建国。
3、在非常贫穷的国家组织自由主义政党,通过大选获得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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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6日星期三

自由宪法设想之检察制度

本国检察机关只能在下列情况下对他人提起诉讼:
1、利益受害者本身无能力对侵犯利益者提起诉讼。(比如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
2、利益受害者为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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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5日星期二

自由宪法设想之迁徙、居住自由

除非有违法本国法律的犯罪记录,否则外国公民可自由出入境本国并在本国长期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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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4日星期一

自由宪法设想之司法

司法诉讼可以通过私有法院解决。

公有法庭不应该审理无受害者的案件。

公有法院不实行“决罪团”(一般称为“陪审团”)制度,被告有罪与否由法官决定。

一旦法官决定被告有罪,惩罚期限及措施应在法律范围内尽可能照顾原告的意见。

公有法院按照“普通法”审理案件。

公有法院法官在合议时按照每人10分制来投票判决案件。

最高法院法官最多为9人,当最高法院出现法官空缺时,由内务总理、监察总理、外务总理分别提名1名法官候选人,国会通过计乘制选出当选者。

最高法院法官除非渎职,否则任期终身,其薪酬应20倍于国民人均年收入,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除去法官认为有必要保密的部分,公有法院的审理过程应尽可能录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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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3日星期日

自由宪法设想之教育制度

政府不得建立任何公立教学机构,亦不得资助任何教学机构。行政政府不得设立部门管理教学机构,国会亦不得制定管理教学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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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日星期六

名词解释:“缴钱数”

解释:表示某个人或机构前60个月自愿上缴国库金钱的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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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缴人的权利

自缴人有如下权利:
1、依照其缴钱数为投票数对国会所有非保密议案进行投票。
2、将最多50%的缴钱数用于增加或减少领导人的薪酬。比方说某个自缴人的缴钱数为100元,那么他最多可以将其中的50元来增加领导人的薪酬(这样的话国库实际还能增加50元),或者他可以选择最多减少领导人50元的薪酬(这样的话国库实际增加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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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宪法设想之货币政策

国会应将缴纳保证金最多的货币指定为政府货币,用于涉及政府的开支和收入。该货币必须承诺尽可能保持通货稳定,一旦通货值变动超过15%时政府有权利没收保证金,并将另外一种缴纳保证金最多的货币指定为政府货币。


国会不得立法禁止或干扰除政府货币外的其它货币在本国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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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日星期五

自由宪法设想之纳税人权利

自由宪法规定纳税人相比目前一般法律多出一个重要权利,那就是依照其前60个月的纳税总额对国会所有非保密议案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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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30日星期四

国家领导人的薪酬改革设想

你见到过一个好的公司的CEO是那固定工资的吗?任何一个好的薪酬管理绝不应是固定工资,但是令人奇怪的是,做为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一个职位,现在各国的领导人(总统、总理和首相)的薪酬基本是不变的,虽然新闻媒介会在一定程度上奖好惩坏,但缺少薪酬这个最重要的刚性奖罚,这种制度显然是不合理的。

我不是什么薪酬专家,但因为在网上找不到讨论改进领导人薪酬的文章,所以在这里我借博客谈一下个人看法,算是抛砖引玉吧!

我的方案比较简单,民选领导人当选后,其得票的一个比例金额即为其年薪,但受自缴人的喜好而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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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9日星期三

名词解释:“纳钱数”

解释:表示某个人或机构前60个月纳税和自愿上缴国库金钱的总数。

参见:纳钱人自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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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自缴人”

解释:表示所有自愿上缴国库金钱的人。

额外说明:“自缴人”是我自创的一个名词,因为我在写作自由宪法的时候发现很多时候都需要用到“自愿
上缴国库金钱的人”这样一个说法,这种说法显然太罗嗦了,所以我想创造一个名词说明会更好一些。我并不认为这个词能准确、优雅的表达出我的意思,如果您有更好的构词,请告诉我,我很乐意采纳。


参见:纳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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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纳钱人”

解释:表示所有前60个月的纳税人和自缴人


额外说明:“纳钱人”是我自创的一个名词,因为我在写作自由宪法的时候发现很多时候都需要用到“纳税人和自愿上交国库金钱的人”这样一个说法,这种说法显然太罗嗦了,所以我想创造一个名词说明会更好一些。我并不认为这个词能准确、优雅的表达出我的意思,如果您有更好的构词,请告诉我,我很乐意采纳。


参见:“自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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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7日星期一

自由宪法设想之税收

1、在和平时期,税收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2、国家要花钱在什么领域,就要以该领域的名称征收,而且所得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该领域,比方说以国防名义征收的税款就要叫国防税,所得金额必须全部用于国防。

3、除去议员投票同意不公开的部分外,其它税收的使用情况必须在互联网上全部公开,并且要精确到不能再分割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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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6日星期日

自由宪法设想之国会

以下是和现有一般国会制度相差较大的部分。

1、国会由一个议院组成。
2、议员人数为40人,每5年全部改选。(这样每10年可以与某个总理的选举同时进行)
3、议员在国会所拥有的最大投票数等于其得票数。
4、议员的年薪酬等于其得票数总和的万分之一或其它一个比例。
5、议长由全体议员通过“计乘制”选举产生。
6、所有纳钱人都可以对非保密议案进行投票,其票数等于上年的纳钱数
7、除非有议员提议并经国会70%以上票数通过,否则议案就属于非保密议案。
8、议案一经国会通过后即成为法律,无需其他人的批准。
9、议案在提交国会表决前要先公示至少35天。
10、任何人或机构在向国库缴纳一定金额后都可以提出自己的议案,国会每75天应至少表决一项非议员所提的议案,并且该议案必须是所有非议员所提议案中向国库缴纳金额最高者
11、议员可以通过网络参与议案的讨论并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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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5日星期六

自由宪法设想之选举制度


下面是相当现有选举制度的不同之处:

1、不论其国籍所有纳钱人都是选民,其选票数等于纳钱数
2、4位总理的选举都使用记乘制。(关于记乘制的定义,请查看赵心树教授著的《选举的困境》一书)
3、国会议员的选举采用统一转票制,但因为选票数的关系,转票机制和《选举的困境》中的方法有所不同。
4、取消选民投票必须匿名的规定,选民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公开自己的选票。
5、全部选举通过网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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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4日星期五

关于自由宪法

“自由宪法”是我设想的一部为了保证永久自由的宪法,针对现有宪法(主要是美国宪法)的各种缺陷而做出的制度性改进设想。


我个人认为现有宪法有如下几点重要缺陷:
1、成年人选票数相等。
2、缺少对国家经济权力扩张硬性约束。
3、总统(总理、首相)权力过大,权力范围过大。
4、不完善的选举制度导致众多不良后果。(具体分析请看赵心树著的《选举的困境》一书)
5、纳税人的权利太小。


我设想的自由宪法针对这些缺陷做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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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3日星期四

预防政变的宪法制度安排设想

在设计未来宪法的时候一定要在制度上就对政变设置重重障碍,从而预防政变的发生,以下是我设想的几点制度安排:

1、将国家军事力量分成宪兵部队和一般军队两部分。

2、一般军队的指挥权归军务总理,和平时期的宪兵的指挥权归内务总理。(关于内务总理和军务总理,请看这里。)

3、首都尽可能少部署或不部署任何军队,宪兵则主要部署在首都。如果军务总理想发动政变,因为宪兵不受其控制且在首都占据多数,那么政变很难成功。如果内务总理想发动政变,因为军队的实力大大高于宪兵部队的实力,所以政变也很难成功。

4、将外交权力全部赋予外务总理,从而减少甚至不让内务总理出国,因为很多政变都是发生在国家领导人出访外国时的。

5、一旦军务总理和内务总理正常卸任,且未查出有发动政变的企图,那么每人每年奖励其相当于2010年1000万人民币购买力的货币。

6、如果成功的挫败了预谋发动的政变,那么奖励所有有功者相当于2010年5亿人民币购买力的货币。如果成功的挫败了已经发动的政变,那么奖励所有有功者相当于2010年10亿人民币购买力的货币。各自的金额由国会指定一个临时委员会具体分配。

7、降低军费,特别是减少军人的数量,规定军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不得超过0.8%。

8、不得减少军人和宪兵在服役期间的报酬,如果年通货膨胀高于5%,那么报酬至少要增加年通货膨胀×1.5

9、每个军人和宪兵在入伍前必须要发誓在得知预谋发动政变时告知相关监察人员,并在得知有人政变后誓死捍卫国家文职政权。这样虽不能保证每个军人和宪兵都不参与政变,但至少可以让一部分讲究诚信的人不参与并反对政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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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宪法设想之总统职务

将总统一职一分为三,即取消总统这一职务,将内政权力赋予内务总理(同时也是政府首脑),外交权力赋予外务总理(同时也是国家元首),军事权力赋予军务总理(同时也是3军总司令)。另外再增加一个监察总理(同时也是检察总长),负责监督其它3位总理,在发现其有违法的行为时警告或起诉其它总理。

所有4位总理均由民选产生。

原来由总统提名的行政官员,按照其职责由相关总理提名。

国会应按照宪法规定的总原则制定法律规范4位总理的具体职权范围。如果无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清楚,那么在不涉及监察总理的情况下由监察总理负责临时厘清职权范围,如果涉及监察总理,那么由内务总理临时厘清职权范围,如果涉及监察总理和内务总理,那么由外务总理临时厘清职权范围。

4位总理的任期都是8年,最多可以担当某一总理职务16年,但不得兼任或改任。一旦某个候选人参加某个总理职务的竞选,那么他(她)终身不得竞选其它3个总理职务。

每年10月的第4个星期一国会对所有总理进行信任兼选举投票(任何纳钱人也都可以投票),所有议员的投票不得保密。当有候选人得票数达到或超过在职总理得票数25%时,那么得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即获得该总理职位,被取代总理的任期到新总理上任为止,新总理应在1个月内宣誓就职,任期为8年。

如果某一总理因故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时,那么应由上次选举时该职务得票数最多的落选者临时担任该职务,直到国会选出新的总理为止,新的总理任期也是8年。

所有国家机密文件监察总理均可不受限制的查阅并复制,但监察总理有保密的义务。

监察总理有权向国会提出大赦、特赦或减刑,经国会多数票通过后即生效

参见:自由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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