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此博客

2010年9月23日星期四

自由宪法设想之总统职务

将总统一职一分为三,即取消总统这一职务,将内政权力赋予内务总理(同时也是政府首脑),外交权力赋予外务总理(同时也是国家元首),军事权力赋予军务总理(同时也是3军总司令)。另外再增加一个监察总理(同时也是检察总长),负责监督其它3位总理,在发现其有违法的行为时警告或起诉其它总理。

所有4位总理均由民选产生。

原来由总统提名的行政官员,按照其职责由相关总理提名。

国会应按照宪法规定的总原则制定法律规范4位总理的具体职权范围。如果无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清楚,那么在不涉及监察总理的情况下由监察总理负责临时厘清职权范围,如果涉及监察总理,那么由内务总理临时厘清职权范围,如果涉及监察总理和内务总理,那么由外务总理临时厘清职权范围。

4位总理的任期都是8年,最多可以担当某一总理职务16年,但不得兼任或改任。一旦某个候选人参加某个总理职务的竞选,那么他(她)终身不得竞选其它3个总理职务。

每年10月的第4个星期一国会对所有总理进行信任兼选举投票(任何纳钱人也都可以投票),所有议员的投票不得保密。当有候选人得票数达到或超过在职总理得票数25%时,那么得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即获得该总理职位,被取代总理的任期到新总理上任为止,新总理应在1个月内宣誓就职,任期为8年。

如果某一总理因故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时,那么应由上次选举时该职务得票数最多的落选者临时担任该职务,直到国会选出新的总理为止,新的总理任期也是8年。

所有国家机密文件监察总理均可不受限制的查阅并复制,但监察总理有保密的义务。

监察总理有权向国会提出大赦、特赦或减刑,经国会多数票通过后即生效

参见:自由宪法

本作品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 香港许可协议进行许可。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