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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4日星期一

自由宪法设想之司法

司法诉讼可以通过私有法院解决。

公有法庭不应该审理无受害者的案件。

公有法院不实行“决罪团”(一般称为“陪审团”)制度,被告有罪与否由法官决定。

一旦法官决定被告有罪,惩罚期限及措施应在法律范围内尽可能照顾原告的意见。

公有法院按照“普通法”审理案件。

公有法院法官在合议时按照每人10分制来投票判决案件。

最高法院法官最多为9人,当最高法院出现法官空缺时,由内务总理、监察总理、外务总理分别提名1名法官候选人,国会通过计乘制选出当选者。

最高法院法官除非渎职,否则任期终身,其薪酬应20倍于国民人均年收入,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除去法官认为有必要保密的部分,公有法院的审理过程应尽可能录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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